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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證項目簡介:
97/68/EC指令在1997年12月16號正式成為歐盟成員的法律,以-安裝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上往復式內燃機的排放和顆粒污染。此指令覆蓋了37 kW~560 kW 柴油發動機,從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,而且此指令包含階段1(1999年1月1日實施)和階段2(2001年1月1日實施)。
指令2002/88/EC是對97/68/EC的修改,并在2002年12月9號成為歐盟成員國的法律。此指令覆蓋了18 kW以下的手持和非手持式汽油發動機,并且包含階段1和階段2。此指令在2004年8月進行實施。
指令2004/26/EC在2004年4月21成為各歐盟國法律。此指令覆蓋了19 kW~560 kW 的柴油發動機,并進一步增加了3個實施階段。而且此指令也包含了有軌車,機車,內水陸船等。
2010年3月31 日發布了2010/26/EU指令再次對97/68/EC進行了修訂,主要增加了壓燃式發動機的冷啟動要求,修改了穩態測試工況點和瞬態測試程序,延長了某些手持式汽油機的排放達標期限。
2011年11月16日歐盟委員會又頒布了2011/88/EU指令。本次指令修訂主要涉及彈性計劃銷售的相關規定,同時提到基于車用重型發動機即將實行歐六,非道路發動機也正在醞釀推出歐五排放階段。
2012/46/EU 2012年12月6日
(1)完善柴油機歐IV排放階段的認證要求,主要有下列幾點:
a.對NOx控制的基礎上,進一步引入操作者報警系統和二階段限扭激活系統
b.對ISO8178規定的工作區域進行排放抽檢,以確保測試結果更如實反映實際用途
c. 為更貼近實際用途,對測試的溫度、氣壓和海拔要求進行修改
d.針對歐IV階段發動機,參照車用重型柴油機歐VI階段的要求,對耐久條款進行了修改
e. 歐IV測試程序保持和ECE R96.03版本的一致性
f.測試時要求同時對CO2的排放水平進行檢測
g.規定曲軸箱排放要求
h.對于電控發動機,發動機功率段的劃分將參照最大功率,而不是額定功率
(2)對額定功率19kW以下的汽油機要求在發動機上對排放階段進行清晰的標識。
排放階段使用羅馬數字,標識在靠近型式認證號的地方。目前,汽油機只有歐I和歐II階段,廠家只需要在型式認證號附近補充(I)或(II)標識,以標明汽油機認證的排放階段。對于生產數量不超過5000臺的小批量生產廠家,需在型式認證號附近表明“SV”。
關于非道路移動機械(NRMM)內燃機的歐盟型式認證問題,歐盟已經頒布了新的法規,具體情況如下:
老的 Directive 97/68/EC 指令已經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廢止,新的非道路 EU2016/1628
已經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。
在新老法規交替過程中,對于歐盟排放認證證書的申請,有二年的過渡期。
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,既可以按老的 97/68/EC 指令申請,也可按新的非道路 EU2016/1628 提出申請。
2018 年 1 月 1 日開始,只能按新的非道路 EU2016/1628 提出申請。
在新老法規交替過程中,對于已經取得的歐 II 階段的排放證書,也有二年的過渡期。
從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,客戶仍然可以使用老的 97/68/EC 指令申請的證書進行發動機及終端產品的銷售。
從 2019 年 1 月 1 日開始,客戶只能用新的非道路 EU2016/1628 申請的證書進行發動機及終端產品的銷售。
特殊情況下的延期條款:
非道路發動機總產量少于 100 臺的 OEM,延期 12 個月
非道路發動機移動式起重機 mobile cranes ,延期 12 個月
非道路火花點為式 19KW 以下除雪機 snow throwers ,延期 24 個月
新的法規頒布之后,由于沒有可行性的操作細則和方案,新的 EU2016/1628 申請工作一直沒有正式開始,2017 年 4 月中旬,歐盟正式在其官網上公布了正式法規和可行性的操作細則,使得該法規得以正式實施。
非道路用發動機分類:
1、功率<19的非道路用點燃式發動機:二沖程汽油機、四沖程汽油機和多缸汽油機,主要涉及終端產品有:汽油機水泵、汽油發電機,草坪機、割灌機、高壓清洗機、鏈鋸等。
2、19kw<功率<560kw的非道路用壓燃機式發動機:單缸和多缸柴油機,主要涉及終端產品有:農用拖拉機、農用機械、林業機械、工程機械、柴油發電機組等。